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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诉被告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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