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诉被告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杨**与徐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超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金华市**有限公司、郑**等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金华市**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赵**等与李**、浙江舟**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