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亳州市**总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亳**团总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龙**、柯**、中国平**有限公司上**公司、邓*、涡阳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涡阳支公司、孟**、陵县**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陵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死者石山的近亲属已于2015年7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伤亡,对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且均有管辖权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交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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