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张*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之窗**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横店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亳州市**总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朱**与胡**、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波海曙支行与官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陈**与陈**、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有限公司与刘*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