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鲍*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姚*,被告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因双方之间在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处不太融洽,基本不沟通。原告为缓解双方的矛盾,也曾回娘家短暂居住,无奈事与愿违,双方感情非但未丝毫改善,分歧越来越大,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8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系相亲结婚,认识不久即结婚,婚前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因双方性格、志趣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现已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价值67,254.14元的嫁妆(详见清单);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鲍*辩称:对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登记,客观上讲没有生育无异议。但我与原告有感情,结完婚还一起去旅游。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我同意离婚,原告需要达到两条要求:1、需要还我一条鲍家小生命,由于原告觉得家里新装修有油漆味,要求回娘家小住,结果孩子反而掉了;2、原告需要归还聘金及赔偿我的名誉损失。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5年8月起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希望原、被告能够审视自身的缺点,积极改正,加强沟通,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以达夫妻和好之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鲍*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