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与被告安徽省**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聚**司、章**、陶**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百**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省**技有限公司、章**、陶**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