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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1元,减半收取4595.5元,保全申请费3216元,合计7811.5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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