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诉讼费492.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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