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财招**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59号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诉被告宁波**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故该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43214.31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5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2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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