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在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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