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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庆春支行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州庆春支行诉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卓静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300516.66元,罚息953.33元,复息7474.74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此后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出的前期律师费500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

一、贷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2、授信额度:8000000元。

3、授信期间:2013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

4、借款本金:8000000元。

5、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6、合同执行利率:基准利率6.15%上浮30%,即年利率7.995%。

7、逾期利率标准: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

8、还款方式: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9、还款情况:2015年1月15日前的利息已付清,后仅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复息664.97元。

10、欠款情况:截止至2015年7月28日,借款人共欠本金8000000元、利息300516.66元、罚息953.33元、复息7474.74元。

二、抵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

2、主债务: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最高限额14800000元。

3、担保范围:抵押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金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物: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景和园5幢103室房产。

5、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8月2日,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3668245号。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财产保全情况: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5)杭上商初字第16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31394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因被告存在未按期足额付款的情况,原告起诉至法院,宣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清偿涉案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

3、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本息,亦有权要求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州庆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300516.66元、罚息953.33元、复息7474.74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8300516.6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925%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州庆春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招商**州庆春支行对被告胡**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景和园5幢103室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648元,由被告胡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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