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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浙江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景**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景**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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