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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马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及王**、赵*等人给其朋友王*甲过生日,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关”金饭碗酒店”二楼吃饭时,杨*与王**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被人拉开后王**下楼,被告人杨*追下楼持啤酒瓶将王**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王*乙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与王**等人因其朋友王*甲过生日,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关”金饭碗酒店”二楼吃饭时,被告人杨*与王**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厮打,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杨*下楼追赶王**,并持啤酒瓶将王**头面部砸伤。经宿州市**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案由被害人王**于2015年11月30日21时45分报案而案发。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杨*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宿州市**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5)18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及附件,证明被害人王*乙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二、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王*乙从十六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十三号是对其实施殴打的被告人杨*。

三、被害人王*乙陈述,证明2015年11月30日21时许,他对象赵*的朋友王*甲过生日,他和赵*、李*等人在金饭碗酒店二楼包厢吃饭,后来王*甲的朋友杨*及另一男子也来到包厢,因赵*对王*甲说以后在网上交朋友要注意一些,杨*与赵*发生口角,接着他与杨*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拉开后,他下楼了,杨*追赶至楼下,拿啤酒瓶将他的头面部砸伤了。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甲证言,证明2015年11月30日晚上,因她过生日,她和朋友王*乙、赵*、李*、王*等人在金饭碗酒店吃饭,快结束时,杨*和邱*来到吃饭包厢,因赵*说让她以后交朋友要注意的话,杨*与赵*发生口角,王*乙见状就与杨*对骂,接着双方发生厮打,后来王*乙朝楼下跑,杨*也跟着下楼,她和王*到前台结完账出去看见王*乙脸上都是血,接着120救护车就来了。

(二)证人李*证言,证明当天晚上,在金饭碗酒店吃饭期间,杨*与赵*不知为什么吵了起来,王*乙也与杨*对骂,接着双方相互厮打,后来赵*让王*乙下楼,杨*也跟着下楼了,他到饭店门口看见杨*用胳膊夹着王*乙的头,王*乙的脸部都是血迹。

(三)证人赵*证言,证明当天晚上,她对王*甲说以后在网上交朋友要注意之类的话,杨*听后与她争吵起来,王*乙也与杨*争吵,接着双方相互厮打,被拉开后,王*乙下楼了,后来她下楼看见王*乙的脸部都是血。

五、被告人杨*供述,称2015年11月30日晚上,他网友王*甲过生日,他和朋友邱*到金饭碗酒店包*吃饭时,赵*让王*甲以后在网上交朋友要注意,为此他与赵*发生口角,王*乙上来骂他并与他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王*乙下楼了,他从饭店吧台拿了两个啤酒瓶追出去,到饭店门口时朝王*乙的头部砸了一下。

六、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王*乙于2015年11月30日21时45分报案而案发。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杨*被抓获。

(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的身份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因言语不和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乙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他人拉开后,又追撵被害人至楼下,持啤酒瓶将被害人王*乙砸伤,被害人王*乙没有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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