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有限公司与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慈溪**有限公司诉罗**(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有限公司尚有104830.04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罗**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47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3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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