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9月9日宁**法院(2015)甬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