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黄**、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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