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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一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波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波及本院通知台州市**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缪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陶**(化名陶*),以贩卖大理石给被害人方*,需要预先支付定金为名,骗取方*人民币184000元;

2、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陶**以贩卖瓷砖给被害

人方*,需要预先支付定金为名,骗取方*人民币195500元;

3、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陶**以帮被害人方*定制瓷砖模具为名,骗取方*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陶**在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证理论考场候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范*的证言,台**行付款回单、对账单,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归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一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陶**退赔给被害人方**人民币三十九万九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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