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甲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后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薛**。婚前两人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婚后被告不尊重长辈。后又因双方分居两地,导致婚后矛盾无法有效及时解决。双方在白象及瑞安分别开了两家美发用品店,开店资金及店里物品购置均由原告方筹集,但在开店过程中双方口角增多。2015年3月间,两人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电话拉入黑名单,直至2015年年底都不回家过年,有意躲避原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故此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薛**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暂约45万元、债务29万元共同分享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书面答辩称:1、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经过充分了解的情况自愿结合,原告因双方口角小矛盾而起诉离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2、婚生子薛**由被告抚养,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子薛*乙归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经营的白象美发用品店于2015年10月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已工商注销,夫妻未开设瑞安店。夫妻共同财产为广东惠州市经营多年的电器店及浙C×××××小型轿车。4、双方共同债务包括农商银行20万元贷款以及欠茶莲阿姨5万元,原告提出的29万元债务被告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订婚,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薛**。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及婚生子薛*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增进沟通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修缮并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