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邵**、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3日,被告邵**作为借款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此条为据。”《借条》未载明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现原告郭*持有该份《借条》向本院起诉,被告邵**、葛**均未提出抗辩。
另查明:被告邵**与被告葛*双于2007年4月29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邵**、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现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邵**、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