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现**限公司诉被告刘**、胡顺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现**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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