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现**限公司与刘**、胡顺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现**限公司诉被告刘**、胡顺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现**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