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星**限公司诉被告雅露拜尔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星**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星**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雅露拜尔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雅露拜尔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90.5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