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钮双单与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钮双单与被执行人施*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施*娟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钮双单彩礼83000元,并承担827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但其仍明确表示不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施**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经本院再三工作和教育,被执行人施**及其父亲施*新与申请执行人钮双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前,双方自行交接了2万元执行款,故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施**于2016年3月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33000元,被执行人父亲施*新对上述款项按期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余款3万元于2016年起,由被执行人分三年归还,每年还款不低于1万元,于每年的农历12月22日前归还,除上述款项外,本案中其余部分执行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承让;(三)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四)本案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提前对被执行人施**解除拘留措施。2016年3月3日,被执行人父亲已替被执行人将33000元交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正按期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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