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1472.5元,由原告宁**炭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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