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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磊**湖州分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磊**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磊**湖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磊**湖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吉磊**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浙江吉磊**湖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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