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余国范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933号胡**诉余孟*、罗**、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孟*、罗**、余**应归还胡**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63.00元、执行费59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孟*、罗**、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282执9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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