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宝**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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