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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海宁市**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宁市**限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1月18日和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11日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宁市**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徐**支付货款228453.9元。被告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尚欠原告海宁市**限公司货款228453.90元,双方同意按15万元结算。此款,被告徐**于2010年5月7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12万元从2011年起至2016年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各支付2万元。被告徐**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海宁市**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徐**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85元,合计4048元,由原告海宁市**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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