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桐乡市**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桐乡市**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桐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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