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遵义裕能科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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