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诉被告叶**、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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