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昊**发有限公司因诉北京市大**业主委员会备案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昊**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昊**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昊**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北京昊**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