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等与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曹**、曹**、曹**诉被告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没有客观实际履行,故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另,被告曹**的户籍地虽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钟楼湾胡同,但被告曹**于2013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故北京市海淀区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本案应当由北京**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