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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司)因与被申请人绳*以及一审被告北京银**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莎**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将《定购协议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即是认定事实错误,又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未建成的房屋,是认定事实错误。(三)一、二审法院认定绳敏不知道涉案房屋“复式改平层”这一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四)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基于政府审批以及绳敏的不配合造成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即是认定事实错误,又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莎**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司作为莎**司的代理人与绳*签订的两份《定购协议书》中对绳*所购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莎**司亦将房屋交付与绳*,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述两份《定购协议书》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本案中,涉诉房屋所属的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院项目虽已办理了产权证,但绳*与莎**司签订《定购协议书》时,绳*所购房屋并未完成复式改平层的施工及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绳*与莎**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应为尚未建成的房屋,亦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系因莎**司未能取得涉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规划设计审批手续等原因所致,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莎**司向绳*支付自2010年5月1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亦无不当。

综上,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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