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鹏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鹏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陈**,被告高鹏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2年12月31日,王**与高鹏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鹏程将位于大兴区泰河园X1室、X2室、X3室和X4室(以下分别简称:X1室、X2室、X3室、X4室)共四套房屋以总价27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王**将房款付清后,高鹏程在合同签订30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王**入住,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依约支付了房款,高鹏程至今未协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高鹏程将其名下的X1室、X2室、X3室、X4室共四套房屋协助过户给王**,诉讼费由高鹏程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鹏程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认可王**给付了270万房款,当时房屋没有房产证,所以价格极低。签订合同之后,王**说房子不要了,由高鹏程退还房款,双方于2013年口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协议。此后,高鹏程在2014年年底到2015年陆续分批偿还给王**320万元左右,多支付的部分是给付王**的利息。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王**与高鹏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鹏程将其X1室、X2室、X3室、X4室共4套房屋卖给王**,房屋总价为270万元;高鹏程在30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王**,王**在过户当日付清房款。

庭审中,高鹏程认可已收到房款270万。高鹏程主张双方口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退还王*龙房款及利息324万元,同时提交了205.6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表示其他汇款是通过其妻子办理的,证据暂不能提供。王*龙不认可双方口头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认可收到高鹏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主张该款项是高鹏程因逾期过户所支付的利息,王*龙对其利息主张未提供证据,表示双方只是口头约定。

另查,诉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诉争X3室、X4室房屋于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查封,诉争4套房屋于2015年1月8日被江苏**民法院查封,诉争X1室、X2室、X3室房屋于2015年4月7日被本院查封。诉讼中,本院向王**释明现诉争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王**坚持要求高鹏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不变更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协议、银行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因其他案件现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经法院释明后,王**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王**要求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四百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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