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京雷**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北京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李**称:一、只有允许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才能真正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二、《北京**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三、李**系雷**司唯一股东,允许李**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等财会资料并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益;四、允许李**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等财会资料并未超越原生效判决的内容。故申请改正法院不准许李**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陪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执行行为,裁定允许李**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陪同查阅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李**与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5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6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雷*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的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查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雷*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查阅;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认为,李**要求由李**及李**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账簿的诉讼请求,属于股东知情权行使过程中的方式问题,不属于法院裁判的范畴,故对其行使方式不予处理。2015年11月12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执行程序中未允许李**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故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应判决、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目前法律亦未禁止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权。由于对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理解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允许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进行查阅,是股东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故对本院不准许李**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账簿凭证的执行行为应予改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允许李**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陪同查阅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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