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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XX、原告王**、原告孙*燕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兴**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兴**司的注册地虽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东仁和立大厦二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兴**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北京**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作为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北京**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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