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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限公司与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告(原告)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原告)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被告)中**司诉称: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0264号裁决书,以我公司与被告未在一年内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裁定我公司与被告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被告到我公司入职后,我公司即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故起诉要求判决我公司不与被告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原告)单**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自2004年3月1日起在中**司工作,至今已满十年,中**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我也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1、确认我与中**司在2004年3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中**司支付我2008年8月2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3、中**司支付我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

针对被告(原告)单**的起诉,原告(被告)中**司辩称,单**的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我公司不同意单**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1日,中**司与单**签订劳动合同,单**在中**司担任电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17日,单**向北京市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中**司在200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中**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3、中**司支付其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4、中**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2日,该仲裁委裁决:1、确认单**与中**司自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中**司与单**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驳回单**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单**不认可中**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并申请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单**放弃了鉴定申请。单**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中**司自2004年3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单**提供了一份其与中**司领导的谈话录音,录音中,中**司领导认可单**是2004年3月份入职的。中**司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工作资料、录音资料、劳动仲裁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单**虽不认可中**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但放弃鉴定申请,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中**司的劳动合同,本院予以认定。单**在中**司工作已满十年,但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限内,单**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提出,故单**现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单**要求确认自2004年3月1日起与中**司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中**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单**提供的录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司已经与单**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主张中**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单**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被告)北京中**限公司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前无需与被告(原告)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驳回被告(原告)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被告)北京中**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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