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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荣诉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荣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0年11月,因房山新城滨水森林公园项目房屋拆迁,原告名下的宅院被拆迁,原告高龄,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办理拆迁手续,并让被告代为办理拆迁安置手续,代为领取补偿款。2014年12月23日被告以自己和妻子有病为由,让原告搬走,原告说让被告把拆迁款和房子给原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代原告领取的拆迁款628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代表签字,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同为被拆迁安置对象,在同一份拆迁协议中,本案应为分家析产纠纷,经法院释*,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纠纷进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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