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高**、高**、高**、高×5、高**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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