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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贸中心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亚兴奇岚**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吨油,价款8210元每吨。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通过北京**上银行转账方式,共给付被告82121元。但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10吨油,原告经常向被告索要油款,索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解决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油款82121元;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在该刑事案件中,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米**在明知公司的油卡内已无柴油并且其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向北京**贸中心销售柴油,骗取北京**贸中心的购油款人民币82100元,后逃匿。被告人米**2013年5月6日被查获归案。在刑事案件中,我院已经对涉案款项进行了认定和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贸中心对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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