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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在城铁北**科学园站内,从站台端门翻跃进入城铁轨道区间内,扬言要以跳城铁桥的方式自杀,导致南邵至西二旗方向地铁停运80余分钟,多人退票以及多次列车延误,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行为过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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