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扬**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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