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北京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商)初字第1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张*、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经本院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商)初字第11670号民事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一十元,由陈**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陈**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