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林**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