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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密云县石城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密云县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城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张**因其原居住地位于泥石流易发区域而根据密云县颁布的相关搬迁政策自愿搬迁,本案纠纷系原告搬迁后对搬迁政策的遗留问题,非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5)8号)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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