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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有限公司与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公司)与被告王**、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产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产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亿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对王**、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通**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北京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564元,减半收取为502782元,由北京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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