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一元,由乔*、曾小*负担一千零八十五元(已交纳),由胡**负担六百四十六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