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国**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国**限公司(简称国**司)与北京市门头**份经济合作社(简称王**合社)、北京市门**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王坡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3日,国**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国**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不适用强制执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证据不足;2、确定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应尊重双方所确立的合同原则及合同是否能够履行作为评议标准;3、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一直交纳防火、种树等费用,只是诉讼前因土地四至不清,无法申请开办新公司;4、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了四至确权图时,申请人才知道四至确定的情况,故不能强制认定申请人在未知情的情况下未开发利用土地是违约。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再审本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王坡村经合社、王**委会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