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第三人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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