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第三人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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