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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温友梅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丁*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丁*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陈**、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丁*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剩余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陈**、丁*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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