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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北京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本案是普通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不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批准的北京**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级法院和北京**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北京**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一审案件。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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